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支行与被告石**、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石**解除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5年rs字083号);2.判令被告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3654.43元、利息3965.46元、罚息616.1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自2020年8月12日起以贷款本金93654.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9%的标准计算利息,在年利率5.39%的标准上加收50%计算罚息,直至贷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98236.04元;3.判令被告石**给付原告为实...(本文书还有2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