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刘**、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刘**赔偿医疗费19870.26元、误工费14000元、护理费16200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鉴定费2300元、鉴定交通费500元,合计63670.26元;2.要求阳光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3.要求刘**、阳光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9日7时10分,刘**驾驶黑rk××**号车自北向南行驶至绥北高速辅路时与自北向东左转弯行驶的程鹏武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双方车辆损坏,无牌电动三轮车乘车人程**受伤。事故发生后,程**被送至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8天,经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及上肢神经损伤。程**出院后提起诉讼,要求刘**、阳光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刘**辩称,造成事故的车辆已经投保,应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赔偿。
阳光保险公司辩称,1.肇事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本文书还有5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