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于2022年5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令陈**归还郑**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并赔偿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5日,陈**向郑**出具借条一份,...(本文书还有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