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被告马*、王*、青海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马*、西宁市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曹**群,被告马*、王*、青海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西宁市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王*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308078.7元(计算至2022年1月26日),其中利息73080元、罚息225130.1元、复利9868.57元,总计2308078.7元;2、判令被告马*、王*归还自2022年1月27日始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44%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3、判令被告马*、王*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6116元;4、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所确定债务,判令原告在抵押物(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滨河南路**号**号楼的部分房屋,不动产抵押权证书号:青(2021)西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拍卖、变卖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所确定债务,判令被告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马*、青海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马*、王*签订《个人贷款合同》[青银(0501)行fs个普贷字(2019)年第****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马*、王*发放贷款20...(本文书还有7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