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金色干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干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系上诉方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的案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湘运公司上诉请求:一、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租金504000元;二、判决被上诉人拆除车辆广告设施,恢复车辆原状。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没有认定上诉人已按约提供72台车辆,明显错误。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仅提供了四台车辆,更不切合实际,被上诉人应支付第二个租赁年度的租金。二、被上诉人主张合同在2019年9月被解除,显然没有依据。
被上诉人金色干线公司辩称,2019年9月双方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虽未签订终止合同的协议,但双方事实上在2019年9月就已经解除,不应再按照已经解除的合同要求支付第二年度的费用。上...(本文书还有1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