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刘**本金500000元;2、判令被告刘**支付本案的诉讼等费用。
被告刘**答辩要点:1、被告方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的真正借款人是周*,也是从周*的银行账户转账,因此被告方认为周*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2、案涉借款约定的利息过高,超出了法律规定,实际支付过高的利息应当冲减本金;3、本案借款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原告于2022年起诉,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法律不再保护。
查明的事实。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结合庭审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一、刘**向刘**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借刘**人民币500000元,共计大写:伍...(本文书还有1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