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于**、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同年12月7日组织进行证据交换。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宏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雨民、候凤阳均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11月22日庭审,被告王**、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2021年12月7日证据交换,被告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泵送费)110380元,自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至11月,原告通过案外人于伟东介绍,为被告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王**承包的位于红山区人民法院院内的地下车库工程项目提供混凝土泵车(车牌号为蒙d×××**、蒙d××...(本文书还有2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