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以下简称龙镇农场)与被告北安市鑫***********(以下简称鑫盛公司)、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牛**,被告鑫盛公司、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镇农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税款1194600.36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内容:请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税款24448.39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二被告带资承建龙镇农***小区二期项目,工程竣工后已交付使用。该项目系李*挂靠鑫盛公司建设,所建房屋由二被告自行销售,应缴销售税金16171.84元,滞纳金8276.55元,合计24448.39元。2019年3月25日五大连池市地方税务局将上述税款扣划,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告缴纳,二被告至今未给付。
二被告辩称,1.纳税的义务主体是纳税...(本文书还有2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