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孔**、沈*市排水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一审程序违法。2022年3月21日开庭审理,疫情原因,上诉人未能进入法院,审判员未主动联系上诉人了解情况,剥夺了上诉人参加庭审的权利。上诉人积极主张通过网络在线审理的方式重审开庭审理,但未能得到一审法院的回复。2.一审事实认定错误。孔**钻井工程仅完成了18眼井,其余6眼是由第三方完成;上诉人施工的降水工程达不到标准,影响了工期,给上诉人造成了实际损失,无需支付费用。
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一审法院收到排水公司邮寄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本文书还有2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