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稽凤君,干*,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贺*因与被上诉人赵**、稽凤君、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颖莉、审判员王*娜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亮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确认《购房合同》有效,认定本案争议房屋归贺*所有,并判决赵**协助贺*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并本案上诉费用由对方承担。事实和理由:贺*与稽凤君、张*之间的交易过程完全符合房屋买卖的特征,应认定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1.贺*向法庭提供了争议房屋权属证书的原件,用于证实稽凤君、张*将房屋出卖给贺*。双方之间虽没有办理更名手续,但出卖方稽凤君将房照...(本文书还有3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