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梧州市裕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梧州市裕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梧州市裕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共同向原告广西梧州市裕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材货款7335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期间的违约金为1655913元,自2019年2月2日起则以73354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为78049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乙方)因其容县商业城项目的施工过程中需要大量使用到钢材,与原告广西梧州市裕润贸易有限公司(甲方)分别于2015年8月26日、12月1日、12月22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该三份合同均约定:“第一条、由甲方分期分批供货,供货规格、牌号...(本文书还有4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