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第三人王*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第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房屋执行并解除查封。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30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28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原告位于承德市双桥区房屋。2019年9月29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28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对王**与王*、承德东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如下:王*、承德东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王**借款本金500万元。如未按上述约定偿还王**借款500万元,则偿还王**借款本金500万元,并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020年8月5日,原告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冀08执异****号执行异议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案事实是,原告向汪雅轩借款130万元,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强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担保公司)为此笔借款的担保人,王*、王**、王*、王*为华强担保公司的反担保人,经各方同意提...(本文书还有5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