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鹿答理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深海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海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鹿答理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为鹿答理作为案涉《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一方,将权利义务转让后即不再与该合同存在利害关系,并裁定驳回鹿答理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1.转让方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后,与该合同仍存在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取代法定起诉条件中的“利害关系”作为判断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错误。2.原审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裁定驳回鹿答理的起诉,在程序审理中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进行了实体裁决...(本文书还有1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