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太平洋公司辩称,1、承保了冀b×××**号车的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年检合法有效且无其他免赔情形下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本案还有其他人员受伤、死亡,交强险应预留份额;2、(2020)冀028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2500元、死亡伤残项下赔偿27500元,已实际履行,保险限额剩余92000元,财产损失项下剩余2000元、医疗费项下剩余7500元、死亡伤残项下剩余82500元。
被告平安公司辩称,1、对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合法的直接损失,同意在承保车辆行驶证、运输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承保车辆在事故责任中的比例依法承担;2、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过高,火化费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过高,应根据事故责任,被扶养人生活费过高,原告的车辆损失应当提供车辆的报废手续,事故发生时承保车辆存在超载,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扣除10%免赔;不承担诉讼费、公估费。
本院...(本文书还有2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