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案发现场血迹、鞋印(照片);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讷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说明及讷河市公安局拉哈派出所说明;证人赵*丙、杨**、孟**、范**、宣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刘**的供述;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5)病鉴字第fe1154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另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赵**、刘**、马**、马**请求的死亡赔偿金等合理部分损失为人民币836472元。原判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马**、赵**、刘**、马**、马**户口薄;讷河市拉哈镇西城区社区证明及房产证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刘**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考虑被害人先前患有左侧椎动脉粥样硬化病史,其死亡原因属多因一果等情节,可对刘**从轻处罚。刘**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本文书还有3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