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苑**与被告永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海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60,000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10月17日、10月28日、11月21日、12月28日先后向原告借款四次,共计160,000元。当时被告承诺尽快归还,但失约至今未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永海良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1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