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夏邑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4日、2021年4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徐**、被告夏邑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夏邑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夏邑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恢复原告的在职人员身份并录入国网人资erp系统;2、补发2015年2月至2020年12月的工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奖金等共计4636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补发201...(本文书还有2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