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号《关于第26300551号“植物熊猫红豆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其理由为:一、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红豆公司)提交的“植物熊猫红豆杉”相关网络释义等证据不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原审判决关于“植物熊猫红豆杉”既是名词又是形容词的认定自相矛盾。三、“植物熊猫”不是固有词汇,是胡**的臆造词,意为吃着植物竹子的熊猫,不是珍稀植物,也不是红豆杉的修饰词。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识别植物与熊猫是两个词语。四、第26300551号“植物熊猫红豆杉”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容易将其认知为商品可能含有植物配方,植物成分等特点,区别于含有其他化学成分类的商品。“植物”用在卫生巾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熊猫”用在卫生巾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强,因此,“植物熊猫”主要识别部分为“熊猫”。五、“红豆”“红豆杉”用在第3450931号“红豆杉”商标、第11306307号“红豆杉”商标、第9960026号“红豆杉hongdoushan”商标、第650497号“红豆hongdou及图”商标、第4856258号“红豆hodo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为...(本文书还有6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