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1与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以下简称复旦儿科医院)、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桥社区卫生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1的法定代理人吴*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复旦儿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新桥社区卫生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币种下同)478,675.57元(已扣除医保部分)、残疾赔偿金1,444,640元、康复仪器费16,679元、纸尿裤67,928.22元、护理费121,441元、长期护理费(医疗依赖)809,560元、营养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住宿费60,500元、交通费20,000元,共计3,029,623.79元,要求按照50%赔偿计1,514,812元;2、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5,800元、律师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0日,原告突发高烧,伴有腹痛,于复旦儿科医院处急诊,原告家属要求住院,医生说病情不严重,不需要住院,于*原告分别于9月21日、9月22日、9月23日,在新桥社区卫生中心吊了三天盐水。9月23日下午,原告高烧未退,眼睛发肿,再次到复旦儿科医院就医,留院观察、输液。9月24日早上十点左右,原告在复旦儿科医院继续输液,第二次出现惊厥症状,急诊护士台护士给原告测体温,给了退热药。原告输液至当天下午一点左右回家。9月25日上午八点,原告至复旦儿科医院继续挂盐水,输液至当天中午12点左右即回家。9月26日,原告在复旦儿科医院挂...(本文书还有6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