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于**、王**给付由宋**、曲天宝债权转让的购买楼房尾欠款251130元,并以25113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3月22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期4.6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22年1月9日(6年零8天)利息是70136.0336元。合计321266.0336元;2.要求于**、王**以25113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7月3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期4.65%向王**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3.要求于**、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于**、王**是夫妻关...(本文书还有1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