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一重技师学院(以下简称技师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宏宇公司委托诉。
讼代理人吴*、李**和技师学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技师学院给付宏宇公司工程款53万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技师学院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27日,宏宇公司与技师学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技师学院将该院综合实训楼工程发包给宏宇公司。合同工程价款为固定价10,474,747元。宏宇公司已经全面履行合同。工程竣工后,技师学院给付9,94,0,336元工程款,尚欠工程款53万元。经催要,技师学院至今未付。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宏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技师学院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技师学院已经按照变更后的总价款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宏宇公司...(本文书还有2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