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南县长山乡人民村民委会(以下简称人民村委会)与被告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村民委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寇*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民村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寇*给付土地承包费13454.00元。事实和理由:1998年二轮土地发包时佟**与寇芳系夫妻关系,一户分得土地27.06亩,因佟**与寇芳先后死亡,2020年根据乡政府意见将佟**与寇**土地按整户消亡处理,由原告另行发包,但是该27.06亩土地仍然由被告强行占有,并发包给本屯村民郑*全、郑**、闫**等人,被告收取土地承包费13454.00元,原告要求被告将佟**与寇芳土地承包费交于村里,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寇*答辩称:一、不同意返还土地承包费;二、村委会将其父母佟**与寇**土地收回是没有依据的,其与父母是一个户口,根据乡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隶属整个农户家庭,中央规定30年土地承包权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本文书还有14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