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支付货款义务。目前,荣鹏分公司拖欠华森畅娃公司货款117200元,虽经华森畅娃公司多次索要,但荣鹏分公司始终未支付,且荣鹏公司与荣鹏分公司系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故华森畅娃公司诉至法院。
荣鹏分公司、荣鹏公司辩称,一、蔡**于2018年1月份承包了荣鹏公司的列车商品供货货源并进行经营,为符合对供货商的资质要求,蔡**以借用荣鹏分公司公章盖排班单为由擅自与华森畅娃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蔡**始终以个人名义并通过个人的账户、微信与华森畅娃公司进行交易和结算,华森畅娃公司对此知情,故华森畅娃公司不是善意相对人,且荣鹏分公司从未向华森畅娃公司订货,华森畅娃公司亦未向荣鹏分公司主张过货款,双方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工作接触,亦未实际履行过采购合同,故荣鹏分公司与华森畅娃公司仅具有形式上的合同关系,不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华森畅娃公司系在向蔡**索要货款无果的情况下才提起本案诉讼;二、蔡**不是荣鹏分公司的员工,与荣鹏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无权代表荣鹏分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故蔡**个人对外所负债务不应由荣鹏分公司承担。综上,荣鹏分公司、荣鹏公司并非采购合同的相对人,不应承担支...(本文书还有4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