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与被告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原告具体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4994.58元,利息3853.84元,违约金6314.8元,合计25163.22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4日,此后的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止);
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赵**未答辩、未举证。
三、涉案信用卡基本情况:
1、涉案合同名称:《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申请表》、《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本文书还有1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