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与被告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沈阳京东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京东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北京京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京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5万元、误工费10万元、营养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27万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4日,殷**委托其公司员工张某某,用其个人账号*******,购买京东自营商品“翔威脚蹬拉力器”“奥义瑜伽垫”各1个,殷**共支付115元。交易完成后,应殷**要求,沈阳京东公司向殷**所在公司北京蓝星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了电子发票。2020年8月5日,殷**收到...(本文书还有3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