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翔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翔宇公司返还张**购房款3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翔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7日,张**与翔宇公司签订《商铺预订协议》,约定翔宇公司将兰州新区综合市场五金建材超市商铺出售于张**,并约定翔宇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张**交付商铺。合同签订后,张**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购房款380000元,但经多次催。
促办理产权证未果,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诉至法院。
翔宇公司辩称:其公司已将案涉商铺抵顶给陈*平了,虽与张**签订了协议书,但未收取购房款,故其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本文书还有1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