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远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铁集团)、内蒙古呼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经公司)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民终****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洋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予以再审。理由如下:(一)二审裁定适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审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无票无货的情况,不符合《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出具商务记录的条件及提出赔偿请求所附文件的要求,应依据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内法审理本案,不应适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二)案涉货物灭失于外经公司保管期间,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对保管人由于保管不善直接导致货物灭失没有规定,因此本案的审理应当适用国内法。
呼铁集团提交意见称,远洋公司未按照《国际铁...(本文书还有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