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梧州市粤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成物业公司)与被告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粤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覃彪,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粤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黄**向原告立即支付计算至2021年10年31日止拖欠的物业费5176.70元(包*:住宅物业费、商铺物业费、小车停车服务费、摩托车停车服务费、代收电梯维保费、代收公共设施分摊费、代收公摊水电费、代收加压水费、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并自2019年8月1日起以拖欠的物业费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违约金共529.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黄**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梧州市长洲区新闻路**号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本文书还有3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