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叠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叠鑫公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现公告、举证答辩期均已届满,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叠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叠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71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6.525%/年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采购了1000只五加仑pc饮水桶,每只19元,货款共计19000元。2021年11月25日原被告双方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确...(本文书还有1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