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与被告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15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伙利润120000元,并赔偿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算按月1.5%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赔偿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1日起算按月1.5%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为7325元);3.请求判决律师费8120元由被告负担;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伙利润120000元,并赔偿以950...(本文书还有2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