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海德莱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莱特公司)诉被告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沃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正式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德莱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宝沃汽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德莱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宝沃汽车公司:1.向海德莱特公司支付货款1706877.9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应支付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宝沃汽车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北京宝沃汽车有限公司,2019年9月30日因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其企业名称相应变更为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海德莱特公司与宝沃汽车公司自2017年起发生业务往...(本文书还有3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