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西安龙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常**、韩**、闫**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确认延安中院(2012)延中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中确认的东营市河口区鲁润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返还龙源公司的400万元中其中有200万元是王**所有;2、判令被告常**、韩**、闫**作为龙源公司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履行清算义务,并承担迟延清算法律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龙源公司系由被告常**、被告韩**、被告闫**共同出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经营的法人主体。2007年4月20日常**以龙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以龙源公司名义与东营市河口区鲁润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承包开发协议》,共同完成鲁润公司与甘泉大明公司2006年9月18日签订的《风险单井开发合同》项目,邀原告入伙投资,参与该工程施工。2007年4月...(本文书还有4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