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琼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周**支付货款16500元及违约金(以16500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周**支付律师服务费损失2000元;三、向申请执行人周**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本案执行费177.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财产查询及相关工作:一、向被执行人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马**未履行其法律义务。二、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本文书还有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