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与郑**、张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郑**、张丽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王*青借款700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00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9元,由被告郑**、张丽平负担。因郑**、张丽平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青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郑**、张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本文书还有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