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霞与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如下:被告薛*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红霞轮胎款15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16日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薛*峰承担。因薛*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红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0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0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分别于2021年06月2日、2021年6月29日...(本文书还有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