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董玉龙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81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董玉龙犯盗窃罪,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1000元)。因董玉龙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董玉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本文书还有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