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鸿军与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姬**应向申请执行人张鸿军支付7050元(含本案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金。因姬**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鸿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我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姬**在指定限期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予以履行,但被执行人姬**未履行义务。二、我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姬**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姬**未申报。三、2021年4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姬**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本文书还有1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