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3,500元及逾期利息(以123,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5日计算至付款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2021年8月,原被告相*,之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21年9月25日,共计向原告借款123,500元。其中7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在2021年10月25日前归还,剩余53,500元原告通过微信等方式出借,未出具借条。到期后被告拒绝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王**缺席,未向本院提...(本文书还有1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