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唐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及原审第三人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唐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唐鑫公司无须支付徐**2020年12月及2021年1月工资120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唐鑫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徐**支付2020年12月及2021年1月的工资12000元;二、唐鑫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000元;三、驳回唐鑫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