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房屋折价补偿款15万元。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案房产上诉人主张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房屋现有价值减去贷款未还剩余部分然后进行平均分割,依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前签订了协议,协议案涉房屋男方系贷款购买**房产证暂时无法加上诉人姓名,但自愿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待日后解押或贷款还清时添加女方姓名。从该婚前协议可以看出,该房产实际上已经发生财产转移,只是在登记变更上因贷款未还清而无法增加上诉人姓名,并不是所谓的财产未发生转移,是因为实际情况的阻碍,并且此情况在婚前协议中已经明确表述,故不能适用《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前签订了该协议,并且于××××年××...(本文书还有3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