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3121.6元、手续费2662元、利息5717.63元、违约金9147.12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8月25日,从2019年8月26日起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9月5日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后领取使用了原告尾号为4622的信用卡,被告使用信...(本文书还有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