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朱**、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朱**立即向原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82768.96元、手续费16120元、利息23357.93元、违约金42233.1元(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2月15日,从2019年12月16日起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二对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杨**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后领取使用了原告尾号为9977的信用卡,被告使用信用卡借款或消费过程产生欠原...(本文书还有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