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546.5元、利息9279.21元、违约金21938.9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1月25日,从2018年11月26日起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8月8日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后领取使用了原告尾号为8852的信用卡,被告使用信用卡借款或消...(本文书还有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