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78158.89元、手续费57137.94元、利息25975.44元、违约金35458.47元(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2月16日,从2019年12月17日起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后领取使用了原告尾号为3678的信用卡,被告使用信用卡借款或消费过程...(本文书还有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