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88957.82元、手续费13742.22元、利息22069.79元、违约金29132.74元(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1月15日,从2019年11月16日起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后领取使用了原告尾号为7532的信用卡,被告使用信用卡借款或消费过程...(本文书还有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