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韩*、原审第三人北京新航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韩*的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由韩*负担。事实与理由:韩*主张涉案房产全部款项由宋**实际支付,宋**和韩*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关系,借名买房的真实性存疑,韩*提交的借名购房协议应为其伪造或篡改,宋**去世前一直与韩*共同居住,由此可以证明涉案房屋一直闲置,无人居住。
韩*同意一审判决。
新航城公司同意一审判决。
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宋**与新航城公司在2015年8月17日签订的涉及北京市大兴区榆垡组团310地块**号楼**单元**室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中买受方的权利由韩*行使...(本文书还有2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