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欧**、原审第三人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19)湘02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肖**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欧**和原审第三人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谢**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8.74万元,原审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62423元材料设备损失;3、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部分有误,是被上诉人当着第三人的面向上诉人支付的1.06万元预付款。当上诉人完成地基建设后,向被上诉人依据合同要求付款时,被上诉人才说要支付给第三人,地基建设没有质量问题,之后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