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与被告王**、被告北京神州创业金属结构加工厂(以下简称神州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王**、神州加工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商**与王**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确认商**神州加工厂的企业出资人权益,王**持有的神州加工厂50%的企业出资人权益归商**所有;3.要求王**、神州加工厂协助办理将神州加工厂的投资人由王**变更为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左右,商**之子程**以商**名义租赁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垛子村的土地建设厂房,故商**于2003年5月21日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垛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垛子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垛子村**号.98亩土地用于企业经营,租期30年,自2003年5月21日起至2033年5月21日止2004年6月9日,商**与儿媳刘**共同出资成立神州加工厂,...(本文书还有2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