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欧**、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欧**、高**立即偿还刘**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20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4月28日起计,本金20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5月8日起计,本金20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2月5日起计,均按月利率1.8%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欧**、高**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8日、2012年5月8日、2013年2月5日,欧**、高**以需要资金为由分别向刘**借款本金20万元、20万元、20万元,均约定月利率1.8%。2021年3月1日,欧**、高**出具《还款...(本文书还有1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