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399元及第一期利息18250元和第二期利息(第一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第二期利息以2539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于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5月24日向原告五次借款共11万元,被告2018年11月14日还款1万元,2019年1月22日写下借条,借期12个月,利息18250元。被告另在2019年10月24日至同年12月10日因急用继续向原告六次微信借款共2539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被告于2019年1月22日出具的借条,写明被告于2018年6月1日向原...(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